简述免予证明的事实的种类.

来源: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:作业帮 时间:2024/05/03 04:40:54
简述免予证明的事实的种类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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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述免予证明的事实的种类.
第九条下列事实,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:(一)众所周知的事实; (二)自然规律及定理; (三)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,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; (四)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; (五)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; (六)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.前款(一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项,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.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,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.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、原物或者提供原件、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.